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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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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依法履行职责 确保文物安全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王 媛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4月中旬,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将从通知下发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建立文物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长效协作机制。

建立线索交流机制 共同研判线索

《通知》明确提出,检察院机关与文物部门将加强合作,首先建立线索交流机制,即线索移送反馈、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线索。

文物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贵中发现破坏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等行政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移送文物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并对可能存在的履职违法性问题提前预警。对于移送线索的办理情况,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及时向对方进行反馈。

检察机关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可要求文物部门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和有关监测数据、文物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群众举报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文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相关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各方要积极支持、配合,共享信息。

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适时召开线索研判会议,梳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普遗性、典型性问题,尤其是对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海关等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要深入研究,依法办理。

建立办案协作机制 推动问题解决

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即管辖通报、办案协作、诉前沟通。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交叉或者产生管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可与同级文物部门进行沟通和会商,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并及时通报有关文物部门。

检察机关根据文物部门需求,及时向文物部门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文物部门要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办案工作提供支持、帮助。检察机关、文物部门开展涉及对方工作内容的专项活动,可邀请对方参与或联合开展行动。

检察机关和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诉前沟通,通过磁商、听证会、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推动问题解决,实现诉前程序价值最大化。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海关、文物等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的,要积极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并向检察机关说明;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依法起诉和应诉 文物部门提供支持协助

依法起诉和应诉,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办案需要,文物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应诉规定依法参加诉讼,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诉讼请求做好应诉答辩等工作。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遭受侵害状态的,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相关行政机关要全面执行。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即日常联系、应急处置、组织人员交流培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

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确定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解决具体问题。对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确认。

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对于涉及文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双方应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共同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等工作。

检察机关、文物部门应加强业务骨干交流培训,检察机关可聘文物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文物部门可聘公益诉讼检察干警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参与相关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联合举办业务培训,共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强化法治宣传,通过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文物部门的履责意识,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文物局称,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履职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文物安全,逐步形成全省检察机关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格局,充分彰显文物保护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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