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贠娟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今年将开展执法检查。山西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区域性特点突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大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更好地推动我省固废污染防治工作。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治,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我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还与近年出台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一起,构建起了我省环境保护“四梁八柱”法规框架,进一步织牢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
关键词:职责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针对我省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我省典型固废类别,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
《条例》提出,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下转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