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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规划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关键词: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
《条例》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
同时,针对去年新冠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到各集中隔离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等,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建设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
关键词:建筑垃圾等污染防治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或者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针对生活垃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了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