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彦、王玉珍:
依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3)迎民初字14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彦、王玉珍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慧宾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3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25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彦、王玉珍负担。
现依据郭慧宾与杨佩嘉(身份证号:142726198809202426)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郭慧宾已经将依据(2013)迎民初字142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文彦、王玉珍享有的所有债权,全部依法转让给杨佩嘉。
郭慧宾特此公告通知王文彦、王玉珍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杨佩嘉作为上述债权合法受让方,现公告要求王文彦、王玉珍,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杨佩嘉履行还款义务及付息等所有责任。
郭慧宾 杨佩嘉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