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集聚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的集聚区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需排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我省各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上报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