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云、李岩兵:
根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2012)迎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本息执行余额的债权。现本人已将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我享有的全部债权本息和相关一切权益转让给了刘宇鑫(身份证号:140107200406100034),从本通知签发之日起由刘宇鑫对你方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收取执行款物等)。请你方将上述欠款本息直接全部支付给刘宇鑫。特此公告。
通知人:董琦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