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县乡人大代表工作进行规范
县乡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怎样让基层人大活起来、让基层代表动起来?10月30日,太原市县乡人大代表工作推进会上,随会下发了《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这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县乡人大代表工作进行规范,意味着,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将破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难点,充分发挥县乡人大最接地气、最知民情、最通民意的职能,探索出县乡人大工作新模式。
人大代表学习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如何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意见》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届初和年初应及时制定届期代表培训规划和年度代表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代表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确保代表在任期内参加集中培训两次以上。
建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把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内容,激发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内在动力。
深化人大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知识和如何审议报告、开展视察调研、撰写建议、联系群众等履职能力的培训,切实提升代表能力素质。
完善创新培训方式。采取组织座谈交流、走出去与请进来、专题辅导与集中自学、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等方式,提升学习培训效果。
建活动场所 强化联系群众
为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桥梁纽带作用,《意见》要求,按照“因地制宜、便于活动”的原则,以“六有”(有场地、有设施、有组织、有制度、有活动、有记录)标准建设、整合、升级代表活动场所,达到建起来、运转好、重实效的目标,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提供保障。
要健全活动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培训工作人员,公示代表信息,统一场所名称。活动场所原则上乡镇、街道一级称“人大代表活动室”,村、社区一级称“人大代表联络站”。
乡镇、街道要在活动场所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联系群众、规范管理、组织活动、突出实效、凝聚人心的工作。村、社区要在建管上同步发力,已有场所的要重点抓好活动开展和规范管理。
未建场所的要抓紧建立场所,可以建在村、社区,也可以建在有条件的代表所在单位;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可以一室专用,也可以一室多用。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会议要求力争在2018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同时,强化联系群众。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双联系”制度,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电话、网络、微信等方式,拓宽联系渠道,增加联系频次,广泛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每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调研等活动
为了打造充满活力的县乡人大工作氛围,《意见》要求,要加强代表小组活动。按照“相对集中、易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划分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并把指导和规范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密切与代表小组召集人的联系,及时向代表小组提出活动建议。
代表活动一般以组为单位,必要时也可以联组活动,重点围绕改革发展大局、阶段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加强视察调研活动。县(市、区)人大常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围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围绕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各项活动尽可能多地安排代表参加,力争每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调研等活动。
重点督办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议
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着民声民意,《意见》指出,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作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切实将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问题上。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仔细梳理,合理分类,细化责任,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办理责任书,明确办理时限、方式、质量,确保建议交办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
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议的重点督办,采用现场查办、网上督办、电话催办等多种形式进行跟踪问效。每年要听取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代表专题视察、调研和办理结果合议等活动,发挥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
对接党委考核部门,将各单位承办代表建议工作纳入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完善办理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从注重“满意率”向注重“落实率”转变,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意见》指出,每名人大代表要在届期内向本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群众评议,逐步形成代表履职激励与监督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真实记录代表履行职责的全面情况,确保代表履职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同时,弘扬好代表履职正能量,选树一批代表履职典型,将代表履职表现作为代表评价和换届时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愿意联系群众,动员其辞去代表职务。
此外,各级人大可对代表参加培训、出席会议、参与闭会期间活动等方面提出要求,建立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代表履职行为标出重点、作出规范。
县乡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在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中关于代表活动经费的规定,将县乡两级代表活动经费和人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规范代表活动经费用途。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
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加强对代表履职的司法保障,对妨碍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记者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