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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体制改革 促进科学发展

来源: 作者:李青 发布时间:2012/1/31 11:43:53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交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深刻认识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交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发展突飞猛进,叫停多头执法、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开的消息常见于报端,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综合执法的议题也日益提上日程。交通综合执法因涉及面较广,步伐相对较慢,但交通公路大规模建设与发展已将交通执法问题提向前沿。所以说,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是适应新形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和改进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条块分割、政令不畅。交通系统内“条块分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垂向专业条分割。即高速路政专业条、公路路政专业条、交通路政专业条、交通运政专业条、城市客运专业条和地方海事专业条的分割。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二是条块分割。即垂向专业条的一些规章制度直接绕过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块”,忽视了块的作用;三是“块”与“块”的分割。就是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交通法律法规,从而造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交通法制环境,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2.多头执法,体制不顺。我国基层交通执法是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虽然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单一,但因被委托机关不同,就形成了各被委托机关各司其职、各行其政、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的现象。高速路政、公路路政、交通路政、交通运政、城市客运和地方海事职能交叉最为严重,部门之间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越演越烈。职能的人为划分,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没有体现管理的“精简、统一、效能”。
    3.审批权与处罚权不分。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由于具有管理范围广、技术要求高等特点,相当一部分管理职责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因此,对所委托的管理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但是,现行执法模式是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和现场执法职能合一,不能对行政审批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以至于“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4.执法成本加大,执法效率不高。在多头执法体制下,高速路政、公路路政、交通路政、交通运政、城市客运和地方海事执法队伍只负责各自的执法内容,不能履行综合职能。这样出现了在一个地方交通部门多头执法的现状。各执法机构又分别配备人员,机构人员大大增加,同时对执法客体进行重复检查,造成人员经费及车辆耗油等各种费用过高,加大了管理和执法成本。
我省交通、公路路政体制未得到理顺
新形势下路政管理体制如何转型、跨越发展,只有消除机构重叠、交叉管理、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的弊端,参照治超属地管理模式,实行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成立一个交通综合执法队伍,紧紧抓住国家事业全面改革的东风和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时机,将交通执法队伍全部列入行政编制。条块结合加大条条业务管理力度,行驶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执法职责,真正做到:统一装备,树立交通执法新形象;强化职能,规范行为,严格履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职责;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实施。执行责任追究制,一级向一级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在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下搞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管理工作。
    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一是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要求,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处罚职能。
    二是明确交通行政执法的职能。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按照决策指导职能和检查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管理机构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三是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编制。根据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新组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应定为行政机构,由交通部门归口管理,其编制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渠道。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按照国办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有财政予以保障。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金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全额上缴。
五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和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特点进行管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所有被录用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因涉及面较广,步伐相对较慢,但交通建设大踏步发展已将交通执法问题推向前沿。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是适应新形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和改进现有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1.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要牢固把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当是交通系统内部的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行业管理与执法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如果贸然将交通部门的执法机构纳入其他行业,必然会导致交通管理与执法的混乱。
    2.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同时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执法人员应该建立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机构重组后,人员也要相对精简,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促使执法水平与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可以在现有执法人员中进行考评的方式,把有较高素质的人才选进来,进一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以转变过时的执法观念,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真正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政府领导与协调。强化各级政府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责任意识,打破旧体制部门分割的桎梏。各级政府要加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意识,无论是解决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方面,还是解决在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方面,政府的组织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经费方面切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4.执法主体协调机构。将审批许可职能与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职能相对分开,使之相互监督制约。既要界定清楚职责,也要在许可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否则,必然会影响综合执法机构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5.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为了保障执法有效、公正合理,应当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办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有财政予以保障,应当配备与履行行政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行政执法装备,保证行政执法正常开展。认真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树立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考虑,分析形势,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结合我市的实际,在深化交通执法体制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统一对综合执法的认识,打消对综合执法合法性和实效性的质疑;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方式措施;三是综合执法的经费应该尽早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制;四是加强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建设,以巩固改革成果。
 (作者单位:临汾市交通路政支队)□王闫红 张万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