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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并购新政6月实施 控股收购险企可用并购贷款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4/5 8:18:50

人民网北京4月4日电(张文婷)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为了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办法》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三项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

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这一点与从2010年6年以来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相悖,“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参考国内外有关立法例,考虑到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单一股东持股一般不超过20%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按照追溯最终资本来源、对收购行为进行整体审查的原则,《办法》将收购人范围确定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同时,《办法》坚持股东身份真实公开、股东权利独立行使,没有允许通过股权代持、表决权转让等间接控制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收购。

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这一点与从2010年6年以来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相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保监会表示,《办法》充分尊重商业自愿和引导市场自律,同时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2013年以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强调,要尽快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同时要规范市场化并购重组,有效引导保险市场的存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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