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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住宅改经营场所有了新规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张剑雯 发布时间:2015/1/23 9:15:20

在我省许多城市的大街小巷,临街住户的住宅改经营场所的现象随处可见。虽然住宅改经营场所后为增加就业,提高百姓收入等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但同时出现了小区卫生差、噪音扰民、消防隐患等问题。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就针对住宅改经营场所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如何界定

为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我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制定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用于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及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包括营业场所。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住宅改经营场所需要准入条件

自己家改成经营场所,自己拍板不就行了吗?此事没那么简单,这事你还得问问邻居答不答应。新出台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房屋所在单位、小区物业企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家庭住宅方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油烟及其他污染物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等。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噪音、气味、危险、人员流动大等涉及人身憩息、财产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也将介入管理。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罚。

住所改经营场所的申请信息首先要公示

住所欲改成经营场所其信息首先应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登记机关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同时,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

责编 李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