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直到今天,“3·15”已经在我国走过了25年。25年来,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有了普遍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商家的维权意识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过去,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和商家吵架乃至动手事件时有发生。现在,经营理念和大环境变了,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也有了提高,很多销售商在出现纠纷时尽力解决,实在协商不成就和消费者共同投诉生产商,有的甚至派专人陪着消费者到执法部门投诉。因为,他们也要维权。
这几年,消费者举报的范围从原来的彩电冰箱等家庭大物品,扩展到几乎是所有日常生活中的用品,以及各种服务,如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等等。这也充分说明消费者的维权理念有了提高,开始关注无形产品。
曾经有消费者生气地致电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我们在电梯里,为什么这个电梯没有贴检验标志?出了事谁负责?”这个电话让执法人员非常高兴:消费者关注到了特种设备安全,关注到了每个电梯里都有的检验标签。
而经过诸如染色馒头、毒奶粉等事件后,消费者的学习意识也有了显著增强,不管主动还是被动,生产生活中涉及到的各种产品质量问题、安全问题都是消费者想要学习的。在这个方面,各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2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也慢慢让我们明白:在社会这个有机的整体中,人人都是消费者,注重产品质量安全,尽量让每一件产品都合格,而且维护了他人的权益也是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意识只有到了这个层次才是真正的深入人心。
本报首席记者 崔晓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