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三部地方性法规被废止
来源:
作者:李青
发布时间:2012/6/4 15:49:50
本报太原6月1日讯(记者 贠娟绸)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根据决定,从今天开始,太原市三部地方性法规被废止、五部地方性法规被修改。
太原市被废止的三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和《太原市劳动监察条例》。其中,《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依据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该法规内容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太原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太原市企业工会发展;《太原市劳动监察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其内容已被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涵盖。
同时,《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或被删除、或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