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佛山照明涉嫌泄露信息,对公司发出关注函;9月3日,深交所再度发出关注函,要求佛山照明进一步核查涉嫌内幕交易情况。
2010年9月16日,停牌近一个月的佛山照明复牌。同日,佛山照明发布的公告确认,公司重大交易对手方在公告敏感期进行了股票交易。作为合肥国轩高科总经理的方清,在7月12日与7月13日敏感期内买入了佛山照明A股2万股。
当事人方清时任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下称 “国轩高科”)总经理。2010年1月4日,佛山照明董事长钟某某、董事会秘书邹某某等赴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考察,钟某某向国轩高科董事长李某、时任总经理的方清提出,由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电动巴士的意向。
2010年春节后至3月中旬,李某、方清等人对佛山照明进行考察,邹某某与方清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磋商佛山照明收购国轩高科股份一事,并确定收购意向。
当年3月19日,李某、方清与钟某某签署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同意将国轩营销所持有的国轩高科20%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7月12日,国轩高科形成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股东国轩营销向佛山照明转让其所持国轩高科20%的股份;14日,国轩营销和佛山照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国轩高科20%的股权转让给佛山照明,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亿元。
就在2010年7月12日,国轩高科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形成的当天,方清股票账户合计买入佛山照明2万股,买入成本合计24.47万元。2010年7月27日,上述账户卖出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成交价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账户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万股,其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共计4.88万元。
涉案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佛山照明2万股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当事人方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并处以罚款4.88万元。本报记者 雷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