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给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型转变;审查逮捕工作要从“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习惯做法向“确有逮捕必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转变等。
在新刑诉法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了当前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全力探索的重大课题。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职能只有通过执法办案才能充分体现。针对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今年8月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选择各方面基础较好的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新刑诉法试点,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先行先试,探索出了一系列的成果。
统一执法尺度,增强逮捕必要性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可操作性
背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必要性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条文中使用的“可能”、“企图”等词语,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判断,是一种预期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什么标准,如何把握,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探索:对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必要性评估参考标准(试行)》。
该制度共十五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细化了应当逮捕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了23项内容,对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情形进行了细化,解决法律规定中“可能”、“企图”如何判定的问题。二是规定了可以不逮捕的情形。三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参考标准》将影响逮捕必要性因素分为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评估打分,没有相应情形的不打分,基础分为50分,所有得分合计分值在70分以上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合计分值不满70分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大,一般批准逮捕;《参考标准》第七条规定了22项共性因素及相应分值;《参考标准》第八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十三种常见罪名的个性因素共109项内容及相应分值。
明确评估标准,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实现流程化、规范化、常态化
背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会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羁押率过高的问题日益明显,“一押到底”、“一捕到底”等,既不符合逮捕措施设置的初衷,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修改后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该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没有明确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探索:对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评估办法(试行)》。
该制度共十一条,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羁押必要性评估的主体是监所检察部门,规定了责任单位;二是明确了羁押性必要性评估的内容,统一了评估标准;三是明确界定启动羁押必要性评估的范围,避免了随意性;四是设置评估结论标准,分类型、分阶段处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具体方式,拓展审判监督的空间
背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为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主体,排除工作主要体现在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何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采用什么方式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如何对人民法院错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监督?
探索:对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规定(试行)》。
该制度共二十一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详细程序。从发现线索、调查核实、纠正处理、庭审应对等几个方面加以明确。二是明确了对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六种具体方式。实践中,侦查行为一般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在侦查人员不承认自己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往往缺乏有效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该院在总结办案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询问相关在场人员及证人等六种具体方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规定了对人民法院错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的具体条件。进一步扩大了审判监督范围,增强了法律监督力度。
本报记者 雷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