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对当事人李某销售假冒“苏泊尔”电饭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并销毁侵权“苏泊尔”电饭锅28台,处以罚款5000元。经查,当事人李某销售的“苏泊尔”电饭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苏泊尔”注册商标,但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授权使用证明,经厂家鉴定,这批“苏泊尔”电饭锅全部为假冒产品。
高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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