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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怎样叫“常”?如何算“看”?

来源: 作者:李京益 发布时间:2013/7/3 16:13:47

    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等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正式开始施行。从此后,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老龄化到来催生立法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刘改华透露,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近日,街头不少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惩罚后果不来自法律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表示,孝敬父母不能只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导而非惩罚。

    “对于看望的频率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也不现实,用法律硬性规定看望的时间、频率在实际操作中同样难以执行。”刘春律师曾经参与了北京市养老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当时,我们对养老院的老人进行过调查,子女探望的频率平均每周一次,这可以说是大家对‘经常’的一种普遍理解。‘经常’虽然模糊,但也不是毫无标准。”

    刘律师认为,在司法时间中,“经常”作为标准并不会有什么操作难题。就像夫妻离婚案件中判决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上,法律也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但法院一样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和现实情况去掌握。

    虽然法律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这有法无罚的条文如何执行呢?刘律师说:“对于不孝敬老人的后果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惩罚,不经常看望问候父母,伤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远的遗憾和心里的愧疚,这才是最大的惩罚。”

    “常回家看看”首案宣判 法官判定每俩月探望一次 
 
    7月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在当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7月1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常回家看看”难在哪里? 
 
    对于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来说,“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是问题,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般都是在异地工作的群体,来看看“常回家看看”难在哪?

    【时间障碍】

    回家看看,需要足够的时间,而“常回家看看”则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来说,他们很难有那么多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即使如果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单位不容许怎么办?因此,法律在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时,最好是规定在什么时间段“常回家看看”,同时法律还需规定,单位应该为员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够的时间,否则“常回家看看”就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经济障碍】

    对于收入较高或者收入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来说,“常回家看看”在经济上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在外务工且收入很低的群体来说,可能就存在很大问题。有些外出务工者远离千里之外,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交通工具障碍】

    这在平时可能不是问题,但是,每年春运,国内交通运输就很紧张,很多人甚至被迫放弃了春节回家,这对于“常回家看看”来说,也是个难题!

    【执行和监督障碍】

    “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但谁来监督其执行?是劳动部门,还是民政部门?法律需要明确。而子女若不能“常回家看看”,是民不告官不理,还是司法主动介入?不能“常回家看看”,又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法律都应该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