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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出台

来源: 作者:李京益 发布时间:2013/9/3 10:32:44

    本报太原9月2日讯(首席记者 崔晓农)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今后,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将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执法权限进行,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省物价局出台了《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分工和执法权限,有效解决了价格行政执法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中央国家机关驻晋机构案件,市级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案件,辖区内央企总部及省级央企公司及机构案件,股份制金融组织一级机构案件,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案件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案件,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案件,县级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案件。央企设在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案件,辖区内股份制金融组织一级机构以外的案件,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案件和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出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根本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可以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给监管对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消灭监管死角,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分工明晰、责权对等”的价格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为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履责、全方位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