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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质监推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制度

来源: 作者:李京益 发布时间:2013/9/11 15:43:54

    本报太原9月9日讯(首席记者 崔晓农)省质监局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解决“四风”特别是行政执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于近日推出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全省质监系统将对新注册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初次发生的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以此体现《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

    多年来,受“重管理、轻服务”、“重罚款、轻规范”的执法观念影响,不少地方存在着“以罚代管”的现象。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可以有效扭转和防止片面强调“罚款”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杜绝“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现象,有力推动质监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助推法治质监、服务质监、责任质监建设。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摒弃了执法就是“执行罚款”的执法思想,彰显了人性执法、和谐执法的“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坚持以服务的理念指导执法实践,通过宣传教育、责令整改等软措施来纠正行政相对人初次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仅同样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律刚柔并济的力量和质监部门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对于改善执法环境,融洽干群关系,服务全省各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试验区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