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法制

山西: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价格行政处罚无效

来源: 作者:李青 发布时间:2013/10/12 9:44:22

    本报太原10月11日讯(记者 贠娟绸)今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从本月开始,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则无效。

    根据本月起实施的《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细则》还对行政处罚的如何执行予以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