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屏
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已受到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这就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更加科学、严密,人民法院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更加审慎、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新发展,决定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共13个条文,重点修订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惩戒“时间、期限”
首先,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等于被判无期徒刑。原《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此项内容,第二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其次,审查、办理时间更明确。原《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申请纳入名单的审查的时间,撤销、更正名单的时间,以及删除失信信息的工作完成期限,容易出现久审不办的情况。修订后在第五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增加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明确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对象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第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第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第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同时在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明确七种情况应在指定期限内删除失信信息
原《若干规定》中第七条修改为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第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第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第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第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第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第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第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背景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完善了失信人的退出机制。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原《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等。
责编: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