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土委近日发布《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圳工业楼宇配套设施可以转让给自然人。
根据《办法》第五条,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细则》中第六条列出了四条例外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在现实中,仍然有许多历史问题没法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些被公认为居住性质的配套设施,只限定企业为受让人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通知》对受让人的资格有进一步补充,即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在《通知》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可以为非企业:已转让并办理登记的;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的;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通知》中规定的前两种情形,都需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该工业楼宇不属于“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政府规定受让人有准入条件的”类别,否则受让人还需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南方都市报今日报道政策一解冻,有工业二手住宅房价立即涨8万。上市公司中深深房、深物业、深振业、华联控股、深圳华强、深赛格等均有大量工业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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