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黎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县各矿山企业发放了《关于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矿补费征缴工作。
通知要求,各矿山企业必须认真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山企业申报系统》填写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于每月4日-5日内上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一天,过后将不再受理。国土资源局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经核实后通知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约定在每月10日前必须缴清。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矿补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外,通知还规定企业在停产前必须申报停产报告书,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生产和销售现象,将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处以当月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
(刘锋焱 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