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月20日讯(记者 贠娟绸)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这两个修改后的《条例》自今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煤矿依法整体承包后,应当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重新办理的,不得从事生产。禁止承包方将煤矿进行转包。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修改后的《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投产前必须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同时,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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