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10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近日,省人社厅办公室出台文件,省直医保决定在山西省眼科医院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省医保中心同志介绍,白内障等10个单病种将首先试点。省直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愿意开展按病种付费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试点病种范围包括发病率较高、治疗方法相对成熟、疗效确切、个体差异较小、费用相对稳定的眼科10个病种。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超出(包括自费)规定病种价格标准的部分医疗费用由试点医院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至患者;结余部分由医院留用。
文件规定纳入按病种管理的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患有符合规定病种条件实施日间手术或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住院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和急诊留观费用等),按病种支付标准单次计算。
按病种付费是在总额控制下的一种付费方式,实行“定额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此文件是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之一。
责编 李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