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16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4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元、三类1090元、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250元、1150元。
与此同时,我省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8.3元、二类7.8元、三类7.2元、四类6.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6.0元、二类15.0元、三类14.0元、四类13.0元。
此次我省还提高了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2000元、18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井下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10.3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更不能以压低工资成本来增加企业利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把特岗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曲解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做法,将及时予以纠正。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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