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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联出台“意见”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贠娟绸 发布时间:2014/5/8 10:39:02

本报太原5月7日讯(记者 贠娟绸)今天,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合同制护士聘用管理 稳定护士队伍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合同制护士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保障护士队伍稳定,意见规定,医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聘用合同制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和中长期,鉴于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特性,一般应签订3年以上中长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同时,合同制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国家卫生事业单位同学历、同条件人员执行,要做到与编制内护士同要求同工作同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合同制护士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制护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工作时间、女职工保护、教育培训等福利待遇和权益;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待遇;享有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和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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