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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挺起腰杆当自己的家!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郭欣荣 发布时间:2014/5/22 10:24:16

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是当今社会的一大主要社会矛盾。物业收费问题,近年来越来越“热”。据报道,太原市物价局“12358”热线,每年约接1.5万个群众建议、举报,其中八成都与物业相关,收费问题又占其中一大半。“有些小区配套设施还极不完备,连保安和保洁的影子都没有,就让业主交全额的物业管理费”,还有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匹配等,令业主苦不堪言。

针对太原物业收费乱象,近日,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可以预见,物价部门出台政策,对于维护群众权益,遏制物业乱象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道理和法理上讲,物业管理公司是受雇为业主服务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小区服务管理的监督主体。但现在的物业公司许多是为开发商服务的,是帮助开发商管理小业主的。个中缘由在于物业公司起始服务都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多数住宅小区均是先由开发商自己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的是“谁开发,谁管理服务”的封闭格局。有的小区的物业服务事实上直接采用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派生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这种模式让业主入住后各方面都受到开发公司的影响或制约,很难实现自主经营管理。许多小区尽管有了业委会,但是在先期入驻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干扰下,业委会履职艰难。有的业主委员会自身存在着不按法律规定行事弊端;有的业主委员会本身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完善,决策机制不够健全。针对小区业委会的时间滞后特性和组织的软散现状,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就凸显其重要性。比如主管部门可以对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管理、监督进行全面指导。在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期,主管部门应主动宣传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相关事项,倡导、督促业主委员会适时组建和业主大会定期召开,对业委会履行责任和义务,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有一个监督机制,以保证业主大会的按时召开与决策的公正性。业委会是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自我维权主体渠道和平台,只有业委会履职了,业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当家作主。

郭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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