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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审批行为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王龙飞 发布时间:2015/9/18 9:18:00

本报太原9月17日讯(记者 王龙飞)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规范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行为。

界定审批权力边界。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设置的审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阶段继续审批。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属于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做到放管结合、规范运作。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

清理涉煤审批事项。各市县、各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现有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整合、下放、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和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对涉煤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价格。

科学优化审批流程。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牵头,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实行“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机关内部要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要共享共用申报材料。

简化煤矿证照申领。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统一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处和非法违法“黑名单”制度。

落实市县属地责任。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注重各方协作配合。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在涉煤行政审批中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各相关机构要全力配合全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

责编 李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