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9月22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向省公路局、厅重点办、省交通设计院、省交通科研院、厅定额站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中各县(市、区)平均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16000元/亩执行。
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