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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工会维权机制的创新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张春群 发布时间:2014/4/23 10:11:08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组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出的新要求。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表达和维护的机制与手段,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必须正视并着力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工会维权的特殊性


    工会工作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做好工会工作首先要认识它的特殊性,然后才能与普遍性结合,把工会工作做得更好。


    首先,工会维权具有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各地方人大制定出台的《实施〈工会法〉办法》,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工会履行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法性,给工会履行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泛泛地谈维权。工会是在具体的过程中依法维权,而不是否定甚至阻碍改革本身,依法是工会维权的根本。


    其次,工会维权具有针对性。工会维权的内容很多,如有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精神文化权等,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是齐头并进,而是有的放矢。如,在优势企业中着重维护的是职工的政治权益、发展权益、精神文化权益;在困难企业中着重维护的是职工的经济权益、福利权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着重维护的是职工的经济补偿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转换身份后的就业权益;在民营企业中着重维护的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工资标准、工资兑现等权益。


    第三,工会维权具有适时性。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职责。但要履行表达好和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却有一个时机问题。恰当的时机,才会使工会工作既有为又合法。维权途径和手段,主要体现在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宏观维护也可微观维护,宏观维护就是工会参与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法律和政策条文中体现工会的主张,使职工的权益上升为合法权益,为维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微观维护方面,要解决及时性和即时性的问题,因此,要及时解决,化解矛盾,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努力。


    二、工会维权的普遍性


    在认识工会工作特殊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普遍性、共同性。工会维权还要强调其统一性与合作性。统一性,就是要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工会干部在维权过程中要换位思考与逆向思维,工会维权要融入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去,融入到社会中去,融入到职工群众中去,使社会各界都理解工会、信任工会,进而支持工会,防止大局维权与具体维权的脱节。合作性,是工会维权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工会拥有建议权、调查权、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协商权,但没有执法权,工会要依法维权,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就必须与法律部门合作。仔细分折,工会维权离开合作寸步难行。


    三、工会维权机制的创新


    从工会维权的特殊性出发,要求工会干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创新工会维权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维权能力。


    社会在发展,工会维权机制也要与时俱进。工会要履行好维权职责,就必须在机制、手段、方式和方法上有所创新发展。工会工作要从单纯解决个别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变,从职工来访后的事后被动处理向事前主动预防、未雨筹缪的工作方式转变,从过去依靠工会一家的维权服务向发动社会都来关注职工利益、形成社会合力的方向转变,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维权网络体系。


    工会维权机制的创新,首先是工会干部思想的更新。这就要求广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正确理解并把握发展与工会服务大局、依法维权的关系,理解提高自身素质与实现维权的关系,理解被动维权与主动维权的关系。随着非公有经济的壮大,工会工作的重心也要由国有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转移,随着企业改制隶属关系的下放,工会也应把工作重心下移,更加注重乡镇、街道、社区的工会工作。


    工会维权能力与维权机制密切相关,因此,要大力提高广大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调动广大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在工作实践中摸索新机制的创立,探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为工会建设和工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会法律体系的自身建设,创新工会维权机制,依法全面提升工会维权能力,是发挥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好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康达商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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