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对涉案财物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坐支、私分、损毁、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保密。结案后对依法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除现金按规定上缴国库外,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开列清单,在结案后1个月内送交财政部门处理;对无主财物及被害人未领取的财物,办案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认领公告或通知被害人,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