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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 作者:王俊菲 发布时间:2012/3/2 15:23:22

    本报讯 3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当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悬挂标语、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举行了大型宣传活动。
    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共八章三十四条,七大亮点。
    七大亮点为: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18个部门负责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二是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示。三是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四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五是明确了由自然因素造成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来源。六是明确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七是明确了矿山企业须缴纳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王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