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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构建地方税费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 20:36:40

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税费体系既要考量“营改增”对地方财税格局和地税部门职能产生的影响,又要把握地方税费体系具有的过渡和探索的特点;既要遵循宏观的、普遍的、一般的原则,又要考虑国情、省情特点和现实制约因素;既要正视税和费的差别,又要做到税费改革统筹联动。


1.坚持正税清费的原则。建设地方税费体系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其最终指向是通过对费金进行“税收式”的管理,探索费改税的可能性,逐步实现正税清费,并为构建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奠定基础。因此在选择费种时,首先应当分析费种的计征特点,考虑费种转化为税种或并入某个税种的可能性,并将之作为推动地方税制改革的重要探索路径。


2.坚持便于征管的原则。便于征管就是基于地税部门征收体制,在不进行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征收机构、征收人员、征收手段和征收技术,能够实现对费金的高效和有效征管。便于征管具有“双向选择”的特点,其核心意涵是效率,即一个费种是否合适地税部门征管,一方面要看地税部门的征收效率是否高于原征收单位,能否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另一方面要看费种的费基是否具有普遍性、收入规模是否足够大,能否纳入到地税部门以税为主的征管体系内实现同征同管。


3.坚持优化结构的原则。地税部门对费种的选择,并不是多多益善,而是应当以优化税费结构为目标,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税费结构优化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税费规模结构。建设地方税费体系应坚持以税为主、以费为辅,费金收入和种类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甚至冲淡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的职能色彩。因此,课题组认为,税费收入比例应控制在1:0.5以内;税费种类比例应控制在1:1.5以内(上述比例不含社会保险费)。二是税费征管结构。主要考虑地税部门能够独立征管的费种与需要依赖他方支持征管的费种之间关系,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以纳费人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所得、财产和缴纳税款等为费基的费种,少选择依赖其他部门提供专业数据方能征收的费种。三是次级税费体系。在选择费种时,应努力形成税基与费基一致或接近的次一级税费体系,如当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可形成城建税税费子系。


4.坚持地方特点的原则。地方特点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区域差异性与制度一致性相结合,既要借鉴兄弟省份地税部门的税费体系建设的经验,又要考虑我省省情因地制宜的建设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税费体系;二是致力于满足地方财政需要,将费种的选择确定在地方独享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类型范围内,原则上,不选择中央独享费种。


5.实现信息控税管费原则。以票控税管费是税务部门以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开具或收取发票为主要凭证作为监督、管理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税款、费款的税费征管手段。“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地税部门应围绕地方税费体系的构成特点,实现从以票控税管费向信息控税管费转变。


6.推动税费一体化管理原则。税费一体化管理是建设地方税费体系的必然要求,地税部门要正确认识税费关系,在坚持以税为主的基础上,比照税收征管制度建立费金征管制度,以税查费,以费查税,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一是基础信息一体化管理。要对同一管理对象的涉税、涉费登记信息同步管理,核定费种要与核定税种同步进行。二是日常业务一体化管理。税收、费金申报、缴纳和入库要同步进行;清理欠税和清理欠费要同步进行;在企业破产、重组和注销时,同步核实税费缴纳情况。三是评估检查一体化管理。开展税务评估时,同步开展费金评估;开展税务检查时,同步开展费金检查。四是绩效考核一体化。对税收、费金收入指标要同步考核;税收、费金征管质量要同步考核。五是宣传辅导一体化。税法宣传要与费金制度宣传同步进行;辅导和咨询要做到税费同步。六是服务水平一体化。无论是纳税服务,还是纳费服务,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废,充分利用现有的办税资源,对税费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要将“两制”、“两个操作示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推及至涉费服务中去。

责任编辑:刘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