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11月16日讯(记者 李若男)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该局重点对扣缴单位 10 月 1 日起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错误按照 9 月属期填报的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据悉,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 10 月 1 日 ( 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 5000 元 /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纳税人 2018 年 10 月 1 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 2018 年 9 月",导致未享受 5000 元 / 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上下联动,加大排查力度,加强政策辅导。在办税大厅、网上,广泛宣传正确个人所得税税款属期概念,并仔细梳理、排查扣缴义务人 10 月申报数据。与此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办税大厅还加强对上门申报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发现扣缴单位 10 月 1 日起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却错误按照 9 月属期填报的情形,为其办理退税手续,确保纳税人不折不扣的享受税改红利。日前,华艺传媒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慧在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辅导下,解决了个税改革新政的疑问,她将10 月实际发放的 9 月工资,按照 9 月份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导致公司十几人无法按照 5000 元 / 月的费用减除。通过税务人员的帮助,进行了更正申报,少缴纳近万元的个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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