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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9/18 15:33:4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跨年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未归还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用企业资金为自己住房装修所花费的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公司老板用企业资金为自己住房装修的行为与企业的经营无关,该费用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单位发放的困难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单位向该生活困难的员工发放的符合规定的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刘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