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进行了煤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对相关企业的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管理行政授权、运销票据全部取消,将省内煤炭、焦炭公路检查站和稽查点全部撤销。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在为企业松绑减负、释放红利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税源,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煤炭产销企业的税收漏洞,是晋中市税务机关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出发点就是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让煤炭产销企业按市场法则生产经营。这不仅是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税务机关按照市场规律监控税源,还是促进我省煤焦产品融入国内大市场的重大举措。
传统的煤炭销售管理体制相对封闭保守,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种保护使山西的煤炭产销企业在适用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次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必将推动山西煤炭产品迅速融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有利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统一调控。
同时,还能规范煤炭产销企业经营行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在煤炭经销时容易出现的现金交易等问题,加剧了税源控制的难度。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后,减少了煤炭交易的中间环节,企业自主经营,自行开具发票直接结算,发票开具与货物流、资金流更加趋于一致,为规范发票使用提供了体制性保障。
改革为税收征管带来伴生风险
改革前,煤炭销售的供需双方都要与煤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运公司依靠政府行政授权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15元/吨的经销差价。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差价费用应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随着经销差价的取消,必然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收。
值得关注的是,煤销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税收征管风险,而实行资源税差异税率也会带来发票管理风险。资源税改革后,实行按地区设置差异税率,可能诱发煤炭生产企业自行组织运力,将煤炭运到周边低税率省份,并在低税率地区开具发票,从而使纳税人在偷逃资源税的同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随之流失,税源流失风险将大大增加。
税收征管实现“四个转变”
面对新的改革形势,税务机关必须更新观念,及时调整思路,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即在征收环节上,由销售环节向生产环节转变;在计税依据上,由关注销量向关注产量转变;在监控主体上,由用票纳税人向不用票纳税人转变;在税源控管上,由以财务核算为主向以生产经营为主转变。努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税源监控新格局。
最关键的是,要积极完善改革后的税源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导向的煤炭销售体制。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经营、产销衔接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多年来培植的煤焦销售网络、客户资源和资金筹集等优势,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销售合作协议,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断扩大煤炭营销比例。同时,要以此为载体,积极组建产、运、销一体化运行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做大做强煤炭产销市场,打造晋中市行业“经济航母”。 (郭芯利)
责编 李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