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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医保实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来源: 作者:李青 发布时间:2012/9/10 9:07:08

    本报太原9月9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从10月1日起,我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将实现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月7日出台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异地就医结算,是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持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其他市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全省各市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基础条件是: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国家金保工程标准,并按《山西省异地就医应用服务接入规范》要求进行了升级改造,接入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全省统一编码。
    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备案后,经办机构在系统内登记其选定的长期居住(安置)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有效期。参保人员确需转外诊治时,应将有关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登记批准转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有效期。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本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由本人全额支付,出院后回参保地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就医和购药时,持社会保障卡可在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