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炉,41个单位部门环保职责一目了然
本报讯 记者冯通报道 近日,我市出台了《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记者了解到,《规定》详细指出了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等41个单位、部门的环保职责。规定对环境问题突出地区,可实行“区域限批”。
据了解,《规定》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同时,《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仔细查看该《规定》发现,其中不仅有党委、政府、环保部门等单位、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甚至还包括民政、司法、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十分详细。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城管)部门工作职责就包括,实施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对市区建成区露天烧烤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以后各级部门执法有了更有力、更直接的依据。
另外,《规定》明确表示,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建立综合督察制度,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督察。同时,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责编: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