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8日,晋城市举行环境保护税开征联动会议,会议宣读了晋城市环境保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共同签署了《晋城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并且就环境保护税开征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读。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环境保护税法》在纳税人的确定、征收对象、征税范围等方面均沿用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

据了解,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的是“税负平移”的原则,其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置上基本没有太大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会有所凸显,征收机制更加严格,征收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税收调节作用和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标。
(崔振海 暴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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