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巡察的意义。当前,巡视工作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立市县巡察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安排,其根本目的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开展市县巡察工作既是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更是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力抓手,对于打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巡视工作“最后一公里”在基层全覆盖意义重大。
市县巡察的政治定位和政治要求。巡察作为巡视工作的拓展和延伸,既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巡视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中央对政治巡视的定位,概括起来讲就是:“两四一聚三紧”,即增强“四个意识”,联系“四个全面”,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紧抓“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市巡察到县延伸到乡,县巡察到乡延伸到村,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巡察组通常采取以下13种方式开展巡察。巡察工作根据被巡察单位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抽查核实、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或复制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深入了解、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其他方式等方式,多渠道深入了解、印证判断情况,多方面听取反映,变“表层监督”为“深层监督”,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真找问题、真正监督、敢于碰硬。
市委巡察对象主要范围:市法院、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市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院校、市直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各部委,县(市、区)直局(委、办)、县(市、区)人民团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市、区)委巡察对象主要范围:县(市、区)各部委,县(市、区)直局(委、办)、县(市、区)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直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员;乡(镇、街道)站、所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巡察组着力发现以下6个方面等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违规进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县(市、区)委巡察组着力发现以下9个方面等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上级决策部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独断专行、我行我素、软弱涣散,违规选人用人、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涉农惠民资金、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乡村巡察监督要重点关注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尽责、作风不民主、行为不守纪、信息不公开等方面的问题;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巡察工作“十不”规定。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巡察授权“十不”规定。
(一)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正常工作;
(二)不处理被巡察地区(单位)具体业务问题;
(三)不承办被巡察地区(单位)具体案件;
(四)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五)不留滞谈话对象;
(六)不直接收缴违纪款物;
(七)不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和礼品;
(八)不在被巡察单位单独行动;
(九)不泄露巡察秘密;
(十)不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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