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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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旧·记忆】难忘的时代印记

来源:太行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5/17 9:23:23

 

  本文作者在乡村普及人口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确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这是成为“双独二孩”“单独二孩”之后,我国又一次重大的人口政策调整。从此,实行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结束。岁月悠悠,往事沧桑,在计生岗位工作了二十多年的我,回忆起当年轰轰烈烈、大张旗鼓地搞计划生育的时代,永远难忘。

  “计划生育”的提出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全国四亿五千万人民满怀胜利的喜悦,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之全国出现了第一次生育高峰。1957年全国总人口已迅速增至6.5亿,晋城县总人口由1949年的24.2万人增加到29.49万人,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出生率有所下降。到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结婚生育的人口也随之飞速增长,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出现了第二次生育高峰。面对人口对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从此,全国吹响了开展计划生育的号角。

  “计划生育”的推行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在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当时,没有专门组织和专业管理,而是采取各级开会的方式,从公社、大队、小队,各种层级的会议都在宣传中央精神和计划生育的好处。那时,受传统婚育观念和“文革”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阻力很大,开展十分困难,进度也非常缓慢,人口增长速度仍然很快。到了1973年,全国人口达到七亿多,晋城县人口已达到40.69万人,是1949年的1.68倍。面对沉重的人口包袱,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部代管。这个时期国家的生育政策是“晚、稀、少”,并要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不久演变成“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在上级的号召下,我们晋城县于1975年3月1日正式成立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在县卫生防疫站设立了计划生育科,地址在南大街80号院内,有旧房12间,配了2名工作人员,同时抽借了3名工作人员开始筹建计划生育指导站。为了尽快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县委又给各公社配备了计划生育专干,1979年12月一次性招收了30名(当时有30个公社)专职计划生育助理员。各单位、各厂矿也明确了专兼职计生干部,共115名。专职队伍的发展壮大,为全面推行和开展计生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广大计生工作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农村厂矿,走进千家万户,做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初步打开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计划生育”的深入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人口进入第三次人口高峰,即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孩子已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人口又一次迅猛增长。于是,国家又推出“只生一个好”的政策,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每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政策开始严格和普遍实施。1981年3月,新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计划生育政策确定为基本国策,随后新修订的《宪法》中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中央的号召下,全国自上而下都在大张旗鼓地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

  因为此项工作牵涉到千家万户,加之“多子多福”传统观念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所以工作很难开展。当时,与群众的各种矛盾也日益尖锐,计生干部很不受欢迎。为了突破阻力,深入开展工作,国家强调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使各项工作做得再好,计划生育工作没做好,就要“一票否决”,每年年终评比时,计生委主任要列席常委会,汇报各乡镇各单位计生工作情况。那时候,计划生育是大事,要求各单位各系统必须积极配合,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纪检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一把手都是计划生育领导组的成员,叫“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了完成任务,县里专门召开了县、乡、村三级干部会议,专题布置安排计生工作,全县上上下下全体发动,党团员带头,公社、医院和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几乎全部上阵,县委常委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庄,村里干部包到户,党员团员包到人。连公社的炊事员也有包村任务,层层承包,拔钉子户,重点突破。

  为了解决农村生育与生产的矛盾,在国家的指导下,各省都颁发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适当放宽了农村的生育政策。山西省1982年6月29日,省人大五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198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省人大七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6日,省人大第九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上条例和法规对计划生育的要求、奖励、限制、节育技术等做了详细规定,对农村夫妇规定了一些可以生二胎的条件,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标志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出台并全面实施。

  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强调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持政策实行的稳定性。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同时,也把国家推行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科学管理好人口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计划生育”的完善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的综合生育率比正常的更替水平要低得多,儿童人口增长率一直下降,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37‰、20‰下降到2011年的11.93‰和4.7‰,晋城市的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从1949年的32.54‰、20.37‰下降到2011年的8.23‰和2.03‰。

  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较大,抚养率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形成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凭借数量巨大的劳动力优势,中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奇迹,经济总量成为世界第二。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控制我国人口过快的增长,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引发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人口结构状况变化明显,老龄化程度加深。针对这种现状,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及时的调整。2011年11月,“双独二孩”政策实施,即夫妻双方同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0月26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2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十二届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信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的人口增长幅度将逐步进入一个合理的增长区间,这也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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