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加快“诚信晋城”建设——《市文明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加快“诚信晋城”建设,近日,市文明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通过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快“诚信晋城”建设。6月14日是全国第九个“信用记录关爱日”,我市启动了“信用记录关爱日”暨“诚信晋城”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引导人人诚实守信,形成诚信风尚,加快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总体目标:到2017年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至2017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全市信用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初步确立,信用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发布、使用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及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初步建立。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形成,围绕诚信建设各个方面的法规制度基本完善,诚实守信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文明守信的良好风尚基本形成。
推进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关键词】共享平台 互联互通 交换共享
【解读】认真落实《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逐步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在全市信用信息统一平台的建设中,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化工程,整合市、县两级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达到互联互通。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在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都要开通互联网查询服务。要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可查可核。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推进四大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关键词】政务诚信 商务诚信 社会诚信 司法公信
【解读】政务诚信制度——以提高政府部门诚信形象为根本,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决策和施政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完善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
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流通领域、金融领域、税务领域、价格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电子商务领域、统计领域、中介服务领域、会展广告等领域诚信管理制度,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审批审核事项关联应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社会诚信制度——加快完善医药卫生、教育科研、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方面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信用报告制度,把诚信作为食品、医药卫生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准入的基本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讲求职业操守、恪守诚信规范。
司法公信制度——加强公安、法院、检察的公信建设和司法行政、执法与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行政的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大力推进诚信奖惩制度建设
【关键词】激励 惩戒
【解读】加快出台《晋城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建立政策导向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和宣传,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同时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失信类别和程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等多种手段,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和市场退出机制,使失信者在注册登记、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就业消费、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提高失信成本。
大力推进诚信发布制度建设
【关键词】诚信红黑名单
【解读】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发布失信惩戒措施。各级文明办在与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础上,要逐步扩大诚信发布制度的实施范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产品质量、环境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纳税情况、债务偿付情况等方面的“黑名单”,共同依法实施惩戒。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关键词】培育规范
【解读】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本土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加快信用人才培养,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
完善诚信监督体系建设
【关键词】 行政监管 行业管理 社会监督
【解读】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努力构建多层次、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失信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自律作用,加强服务和管理,对业内成员认真监督约束。要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大众传媒要积极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大力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关键词】严厉打击 专项整治
【解读】把长远制度建设和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经常梳理、排查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诚不信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法传销、电话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行为。
着力营造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深化宣传 严格执法
【解读】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工作机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并发挥我市传统文化优势,挖掘晋城法治文化资源,建设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法治文化示范点,组织创作一批法治题材的文艺作品。坚持严格执法,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推动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失信行为受到应有惩处。大力推进与诚信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切实加强诚信教育
【关键词】企业主体 公共服务人员 学校师生
【解读】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全市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基础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企业管理部门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对企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融入证照颁发、业务办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企业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抓好学校师生的诚信教育,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切实加强师德建设,以人格魅力为学生展示“行为示范”。
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
【关键词】实践活动 诚信理念
【解读】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和实践养成相结合,运用生动有效的实践载体,引导人们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大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级文明单位,要运用好“道德讲堂”,讲好诚信故事,积极传播诚信理念和道德规范。各行各业要结合业务和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诚信实践活动,引导人们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大力营造诚信建设宣传舆论氛围
【关键词】 见贤思齐 诚信文化
【解读】全市各级各类媒体要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鞭挞失信行为,警示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诚信文化,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剧、小说、报告文学和戏曲等文艺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传播和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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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严重失信行为将会受到联合惩戒
失信者将会受到什么惩戒?按照国务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等4种严重失信行为,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其中,诚信个人在教育就业创新和社保等领域,将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引导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重中之重就是要对4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同时,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种严重失信行为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信用建设大事记(部分)
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在北京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2016年1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今年我国将扩展10个失信联合惩戒领域,实现守信联合激励的新突破。会议明确,2016年要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抓好实现7天增量更新、6月底前公示存量、一年内实现系统整合等三个时间段的工作。
2016年4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直销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等十种相关情形下,将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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