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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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出实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太行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7 15:03:5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系统工程,是释放农村发展活力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在改革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多措并举,完善机制,确保在改革中男女同权,同等享受改革红利。

  健全机构,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市妇联主席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三级也相应成立了由各级妇联主席任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召开全市工作推进会议,研究部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积极探索,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标准保障。各县(市、区)在制定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时,明确要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如城区出台的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户籍在本村(社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成员身份资格”。

  严格把关,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乡镇政府在指导村级制定改革方案时,要求村内积极吸纳农村妇女群众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广泛征求和听取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晋城市已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大多数村股权设置有人口股和农龄股。人口股主要考虑户籍,农龄股主要考虑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在实践中大多数按迁入村的年限作为计算依据,确保了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权益不受损。乡镇政府在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时严格把关,对村级形成的明显违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提出修改意见,防止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

  加强宣传,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营造良好氛围。一是通过村民大会、公示栏、网络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二是市农委在举办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培训班时专门邀请市妇联副主席申李玲对县乡农经人员进行了维护妇女权益培训。三是深入基层群众家中面对面宣传讲解相关知识,并发放公开信、宣传折页等宣传材料。

  化解矛盾,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创造稳定环境。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改革重大事项上做到公开透明、家喻户晓,避免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城区王台铺村工作组经过认真细致的摸底调查和分类整理,于2018年7月30日进行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初步摸底表的第一轮公示,在公示期内认真倾听村民心声,仔细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其中一条建议在公示后有许多女性村民反映:我们已经嫁入本村几十年,也是为村里发展做出贡献的,但是股份少于同年龄的男性村民,大家对股权分配这一条提出了异议。工作组接受了大家的建议,经过认真讨论,及时调整并合理界定了妇女与本村同龄男性相同股份。这一做法很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平等合法权益。

  规范登记,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供证书保障。在近几年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明确在登记的时候要体现共有人,也就是说,妇女在财产权益的名单上要有记载,要得到落实。同样,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定经营性资产股份收益的时候,也强调以户为单位来确定。目前,省农业厅已印发了股权证的格式,股权证上不仅要登记户代表的信息,还要登记户内其他成员的姓名、与房代表的关系、持有股数、金额等信息,妇女权益在股权证书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按股分红。

  (秦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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