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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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下月起正式施行

来源:山西新闻网 作者:赵彩萍 发布时间:2015/2/10 15:07:47

1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我省制定了《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税款退库业务以及地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业务等。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按使用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方式和电子方式。我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各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稳步开展各项税款电子退库业务,逐步实现各项税款电子调库业务。

手工缴库应按规定时限办理

手工缴库是指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银行接收后划解税款缴入国库。手工缴库分为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办法》明确规定,手工缴库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超过时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滞纳金,代征代售人应当缴纳违约金。

对于纳税人直接缴库的,应在票证所载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缴纳。

对于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时限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缴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超过十万元,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对于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办理税款缴库的期限不超过十天,税款额度不超过十万元。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税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对于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款缴纳。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

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款退库使用的税收票证是《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为防范税款退库风险,《税收收入退还书》应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开具,须经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退税核实部门和退税办理部门应严格分开,不得由同一部门既进行退税核实,又办理具体退税手续;退还书开具人员应当与退库专用章保管人员分开;在国库预留多个退库专用印鉴的,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电子退还书的开具人员、复核人员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款退库实行大额事先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税款退库应实行大额事先报告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单笔退库超过一千万元(含)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向市级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单笔退库超过五千万元(含)的,由县级地税机关逐级向省级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税款退库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款退库间接退还给纳税人的,经纳税人同意,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先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再由其转退纳税人。

 此外,该《办法》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的缴库、退库业务,不得混库;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各项税款按照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以各种理由延压、占用和截留税款。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失败的,地税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对于税款缴库、退库和对账业务过程中发生差错的,按照“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的管理,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省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县级地税机关,县级地税机关重点监督基层地税机关,基层地税机关重点监督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开票的纳税人。


责编:牛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