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城镇化的目的,是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初衷虽好,但执行起来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要求有很大的土地供应量。加大土地供应量,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社会问题。因此,在我们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其中,因拆迁引发的纠纷最为公众所关注。
说起拆迁,我们首先想到的无疑是“暴力拆迁”和“钉子户”这两个词语。
在媒体的报道中,因“暴力拆迁”而无家可归的居民形象,让人同情;而“钉子户”那蛮横不讲理的嘴脸,又让人反感。但仔细想想,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形象,经常是互相转换的。今天的“钉子户”,很有可能就是明天的受害者。
这一困局该如何破解?如何让城镇化推进的过程变得更和谐,造福更多的百姓?
近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现在实施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这一条例的实施,或许将从根本上改变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乱象,解决有拆迁就有纠纷的现状。
对比条例名称,新条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取代了原本的“城市房屋”,说明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房屋扩展到了全省城乡国有土地。当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省城镇化的步伐正在日益加快;原来简单的“拆迁”变成了“征收与补偿”,则意味着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政府将成为唯一的执行主体。与以往拆迁主体可以是机关、法院,甚至是开发商相比,本次修改可谓有了质的提升,这也是该条例最大的亮点。而将“补偿”二字放到条例名称中,进一步强调了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与原本单一且略显冷漠的“拆迁”相比,第一感觉上就让人舒服了很多。
从条例内容来看,新条例也更多地站在被征收者的角度出发。
针对目前频发的暴力拆迁事件,条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之政府这一法定拆迁主体,这就如同在拆迁执行人头上悬了把“正义之剑”,让他们不敢轻易挑战法律的底线,从而杜绝了拆迁过程中出现暴力事件。
同时,条例中的“先补偿、后搬迁”、“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等条款,也都充满了人性化,体现了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原则。这无疑向被拆迁者传递这样一种信号:您看,我们都这么为您着想了,您还好意思“钉”下去吗?
其实,我们的百姓并不是不明事理。之所以要当“钉子户”,大都是因为拆迁过程中人为的因素,触动了自己的根本利益。
公平、公正,当百姓在拆迁过程中能享受到这最基本的权利时,自然也就没有“钉”下去的必要了!
虽然条例暂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必将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改造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进而带动全省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山西经济网评论员张伟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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