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4日讯 今天,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今后太原市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内容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
今后,太原市将主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将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今后,太原市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将倒查追责。
(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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