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审。《条例(草案)》对桥梁的安全管理做出严格规定,包括规定在城市桥梁上、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和桥下空间的禁止行为等。
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建堂介绍,目前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共有桥梁531座,总长93公里,其中有跨河桥梁139座,高架桥和立交桥38座,通道53座,人行天桥24座,特殊用途桥梁22座,其他桥梁255座。太原市桥梁的产权责任主体存在多样性,桥梁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责不够明晰,带来对桥梁管理的漏洞,影响桥梁的安全运行。(记者 李飞飞)
《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草案)》摘要
●城市桥梁管理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同时,切合太原实际,设定了一些禁止行为,其中,在城市桥梁上,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通行。
●同时,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和桥下空间,禁止擅自搭建构筑物、封闭桥下空间;禁止堆放或者加工生产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禁止擅自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禁止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用途;禁止擅自架设管线等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桥梁施工范围和桥下空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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