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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遭遇17种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12358维权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王芳 许晶晶 段亚鹏 发布时间:2014/12/24 9:29:21

    12月22日,太原市物价局发布《提醒劝诫函》,列出经营单位的17种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各经营单位提出提醒劝诫。消费者若发现经营单位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监督、举报。


    根据《提醒劝诫函》,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物价局要求,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持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当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7种价格违法行为


    ●不明码标价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销售商品所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与实际产品包装所示或产品说明不符的;


    ●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从无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销售价格高于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记者 王芳 许晶晶 实习生 段亚鹏)


    责编: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