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严控新农合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小病大治、用药高档化、重复检查……近年来,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医疗行为,导致新农合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5月13日,市卫生局出台一系列举措,严控新农合市级定点机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患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参合农民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参合患者到大医院就诊现象凸显,尤其是医院的趋利行为与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凸显。“现在,当务之急就是要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严控新农合费用不合理增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促进参合患者合理分级诊疗,让更多的参合患者少花钱、治好病。”市卫生局农卫处处长何进凯说。
市卫生局要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参合患者住院期间,药占比≤45%,抗生素使用率≤60%;患者出院如需带药,急性疾病用药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用药不超过7天用量;氨基酸、脂肪乳、多种维生素等营养药品仅限于恶液质、恶性肿瘤、消化道疾患不能进食的患者使用。在用药及耗材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循“普通优先、口服优先、国产优先”的原则,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
严格执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住院清单与医嘱相符,费用清单与实际收费相符。因病情需要确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必须得到住院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严格执行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严格控制大型设备的使用,因病情确需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取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参合患者非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提供转诊证明或办理网上转诊;未经批准擅自转诊的,补偿比例降低10%至20%,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确实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患者住院期间,不得让患者在门诊交费或院外自行购买不能报销的药品和耗材;严禁同一患者同一病种短时间内(间隔时间≤15天)重复住院。
(刘涛)
责任编辑:刘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