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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第2批六名“老赖”遭信用惩戒 闹市大屏曝光

来源:新浪山西 作者: 发布时间:2014/8/20 10:08:00


  8月19日下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即日起在闹市大屏上滚动播放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失信内容等信息。


  此次共涉及7案6人(其中三案为同一被执行人),均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执行标的额共计312万余元及利息,其中执行标的最高为100万元及利息,最低的13万元及利息。


  今年3月23日,首批6名“老赖”的照片及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就曾出现在太原繁华闹市区的LED显示屏上。曝光第四日,就有一名“老赖”主动还钱,一名主动到法院协商处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在省内率先运用这一方式缓解“执行难”难题,穷尽手段解决“法律白条”。通过借鉴第一次经验,该院拟定了第二批通过大屏曝光的“老赖”名单。


  信息公布后,如果有群众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执行成功的,迎泽区人民法院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布并实施。《规定》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最高院还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此次公布的共七案六人,涉及执行标的额共计312万余元及利息,其中执行标的最高为100万元及利息,最低的13万元及利息,各案的情况如下:


  1、案号:(2013)迎民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萍,身份证号140107196806261225。


  欠款金额:791686元及利息


  简要案情:王某某与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2月20日下达(2012)迎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货款791686元及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迟迟不予履行。2013年3月5日,王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太原市工商局将山西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我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2、案号:(2009)迎执字第145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五处建筑安装总公司太原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范永芳。


  被执行人:山西普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步国,身份证号140102196107166016。


  欠款金额:100万元及利息


  简要案情:太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与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五处建筑安装总公司太原工程处、山西普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0年6月21日下达(2000)迎经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五处建筑安装总公司太原工程处给付太原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被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五处建筑安装总公司太原工程处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可将担保人山西普国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偿还。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道部第三工程局五处建筑安装总公司太原工程处已处于吊销状态,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山西普国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抵押担保义务。我院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3、案号:(2013)迎民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汉津,身份证号140121196511291512。


  (2013)迎民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汉津


  (2013)迎民执字第46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汉津


  三案欠款金额:504873.61元


  简要案情:贾某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我院于2013年6月28日下达(2013)迎民初字第773、77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标的为590344元,2013年8月2日,申请人贾某、张某某、张某向我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19日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及银行账户分别予以采取查询措施,现已执行回87932.06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4、案号:(2013)迎民执字第408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6608301243,太原拉芳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棉花巷凯旋大地D座6层9号。


  被执行人:高建山,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142223195709010910,住太原市棉花巷凯旋大地D座6层9号。


  欠款金额:70万元及利息


  简要案情: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红英、高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判决被执行人王红英、高建山返还申请人姚某某人民币7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王红英仅支付3万元,余款70万元至今未履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拒不到庭。被执行人王红英在其他公司有股权参与经营,我院通过工商局查封了其他公司的股权。经法院调查,根据目前情况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我院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5、案号:(2012)迎执字第203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森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身份证号140103196504070057。


  欠款金额:13万元及利息


  简要案情:朱某某与山西森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9日下达(2011)迎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山西森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某某人民币263643.9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永军2012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其余欠款13万元至今未付,其法定代表人一直未到法院配合执行。另外,被执行人现有四个案件在我院执行,至今未履行。我院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责编:李青